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文时间:1951-5-16 生效日期:1951-5-16 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侮辱,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全文]
一九五O年七月六日 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文时间:1950-7-6 生效日期:1950-7-6 近查各地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文物建筑,常有弃置、拆毁、破坏情事,如:察哈尔省大同县辽代近建下华严寺的海会殿为借用之下寺坡小…[全文]
一九五O年六月十六日 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文时间:1950-6-16 生效日期:1950-6-16 中央革命博物馆,业已在京成立筹备处,正式开始征集整理工作。全国各地区对一切有关革命的文献与实物,即应普遍征集。近查各…[全文]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文 号:文物办发[2001]027号发文时间:2001-6-7生效日期:200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国外有关…[全文]
发文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2-10 生效日期:2003-2-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了解2002年度全市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市政府组成专门检查考核组,于2002年12月3日至20日,对全…[全文]
一九五O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文时间:1950-5-24 生效日期:1950-5-24 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查我国所有名胜古…[全文]
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文时间:1950-5-24生效日期:1950-5-24 第一条 为保护、研究我国文化遗产,对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作有计划之调查及发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应调…[全文]
发文单位:民国二十年七月三日 行政院公布 第一条古物保存法第三条所列举各保存需所除遵照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每年填表呈报外应于本法施行后两个月内由原保存者将所有古物造具清册并分别记明古物之种类、数目、现状暨所在地及在历史或学术上之关系,连同照…[全文]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2003-5-13 生效日期:2003-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直属博物馆,有关行业博物馆: 新中…[全文]
发文单位:民国十九年六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 于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前项古物之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定之 第二条 古物除私有者外应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责…[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