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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布 第一条 凡中央或省市直辖之学术机关(以下简称学术机关)欲将所保存或采掘之古物运往外国研究时应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转请内政教育两部会同发给古物出国护照。 第二条 凡学术机关请领古物出国护照须向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填具古物出国声请事项表三份除一份留存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审核外余二份转送内政教育两部分别存查。 前项古物出境声请事项表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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