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    号:文物办发[2001]027号
发文时间:2001-6-7
生效日期:200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国外有关方面对文物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拍摄文物的申请每年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文物拍摄单位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拍摄或超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有的在拍摄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文物安全操作规范,拍摄前不对拍摄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造成严惩的文物受损事故;有的文物管理单位擅自接待、越权审批或超范围提供拍摄文物。为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印发《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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