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
一九五O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文时间:1950-5-24
生效日期:1950-5-24
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查我国所有名胜古迹,及藏于地下,流散各处的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一切文物图书,皆为我民族文化遗产。今后对文化遗产的保管工作,为经常的文化建设工作之一。兹为保护上述古迹、文物、图书,除现有保护办法照旧适用,并制定《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颁发外,特规定下列办法。
(一) 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现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机关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及散佚;并详细登记(孤本、珍品并应照相)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二) 在反恶霸斗争和土地改革期间,应没收之地主、恶霸所有的上项文化遗产,不得听任损坏、散佚,或随意分掉;应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保管,并呈报上级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处理办法。
(三) 珍贵化石及稀有生物(如四川万县之水杉、松潘之熊猫等),各地人民政府亦应妥为保护,严禁任意采捕。
(四) 对上述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有功者,经当地人民政府查明后,应报请大行政区或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之奖励并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备案。如有盗卖及破坏事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加以制止,其情节严惩者应拘送当地人民法院予以处分;并报请大行政区或省(市)级人民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备案。
以上各项办法暨《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希即遵照并转令所辖各级政府注意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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