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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2002-11-28 生效日期:2002-11-28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85-6-7 生效日期:1985-6-7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文时间:2002-12-21生效日期:2002-12-21 第一条 为了保护文物,加强对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是指以可移动文物为拍摄资料、以不可移动文物为拍摄背景或者场地拍摄的照片、电视剧和故事影片,并以商业性出版发...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79-7-2 生效日期:1979-7-2 一根据国务院一九七四年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事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第一项“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特许批准者可以出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是特许出口的文物,一定要严格掌握,以在政治上不引起不良效果,不泄露国家机密为原则。根据...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75-12-12 生效日期:1975-12-12 关于个人携带、邮寄我国印刷品出境管理问题,过去中央有关部门按照各时期具体情况,曾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便利正常往来,防止破坏、泄密和对外产生不良政治影响的原则下,进行适应的调整。为此,制定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 四、 我国公开发行的地图(包括市区图、交通图,游览图...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64-9-17 生效日期:1964-9-17 第一条 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古遗址、古墓葬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报告文化部。如高等学校或其他单位拟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调查,必须征得调查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1998-2-9 生效日期:199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修...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日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1998-5-3 生效日期:1998-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市场异常活跃,出入海关的文物数量逐年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出入境管理,严厉打击文物走私分子的非法活动。我局重申文物出入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61-3-4 生效日期:1961-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遗迹、遗址、遗物遍于全国,极为丰富。解放以前,由于帝国主义者和反动统治阶级的掠夺和破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少的损失。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61-3-4 生效日期:1961-3-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条 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如下: (一)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60-10-17 生效日期:1960-10-17 一、 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及今后任务: 1. 改变性质 改变各地文物商业的纯商业性质为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的文化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收集社会上流散的文物的收购站和临时保存所,统一划归各地文化部门负责领导。 2. 今后任务 负责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并有计划地供应各地博物馆、研究机关和党校作为陈列...
1999年4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9-4-5 生效日期:1999-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了保护国家文物,维护法律尊严,妥善解决执法部门向文物管理部门移交在执法过程中追缴文物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文 号:文物办发[2001]027号发文时间:2001-6-7生效日期:200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国外有关方面对文物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拍摄文物的申请每年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文物拍摄单位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拍摄或超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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