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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 号:54431发文时间:2000-3-7生效日期:2000-4-1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文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交通、农业等工程建设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和文...
发文时间:2000-5-1生效日期:2000-5-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商代遗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郑州商代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三条郑州高代遗址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郑...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时间:2000-5-26生效日期:2000-8-1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继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州境内以下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岩画、石刻、古文化遗址; (二)与本州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
京文物(2000)370号发文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财政局文号:80373发文时间:2000-8-3生效日期:2000-8-3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与管理,改善文物建筑及待抢险修缮的状况,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北京工作指示精神,实现首都现代化都市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举措。经市政府...
发文单位:文化部 发文时间:1986-7-12 生效日期:1986-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城乡建设部园林局、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文物修缮管理工作和提高文物修缮的工程质量,对我部1963年8月(文物字第1364号)颁发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发文单位:文化部发文时间:1989-2-27生效日期:1989-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文化局、文物局、文管会: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业经我部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将此办法分送各文物出境鉴定组、各文物经销单位。
国家文物局 1996年12月24 日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文时间:1996-12-24生效日期:1996-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将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在这一阶段,为切实加强和搞好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一、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标的鉴...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工作的管理,鼓励国外及港澳台各界人士保护中华文物的热情,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友好人士、国际组织、基金会等自愿捐赠文物及捐助、赠予中国内...
发文单位:文化部发文时间:1951-5-7生效日期:1951-5-7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保护、管理各地方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并为征集用在各地的珍贵文物、图书、革命遗物的便利,各省、市得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各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该省、市人民政府。由该省、市人民政府的文教机构和民政机构会同组织之。以该二机构的负责人为当...
发文单位:文化部发文时间:1951-5-7生效日期:1951-5-7 在文物古迹较多的省、市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该省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以调查、保护并管理该地区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为主要任务。由该省、市文教机构和民政机构会同组织之,以该二机构的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并得延聘当地专家为委员或顾问。委员会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未设立委员会的地方,...
发文单位:文化部发文时间:1951-5-7生效日期:1951-5-7 一、 革命史迹、烈士陵园、宗教遗迹、古代陵墓、古文化遗址、山林凡晚、古代建筑的保护管理,由内务部主管。其中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内务部应会同文化部加以保护管理。 二、 古器物、图书、雕刻、书画、碑志、古代建筑等之调查、管理,由文化部负责。关于历史考古、科学研究之地上地下标本和古文化遗址之调查、发掘等,由文化部会同中国...
发文单位:文化部发文时间:1963-4-17生效日期:1963-4-17 第一条 根据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文物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鉴定和科学记录。对于其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而必须就原地保护的文物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
发文单位:文化部发文时间:1963-8-27生效日期:1963-8-27 第一条 根据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工程,可以分为三类: (一) 经常性的保养维护工程; (二) 抢救性的加固工程; (三) 重点进行的修理修复工程。 第三条 在保养维护、抢救、加固以及修理修...
发文单位: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文时间:1976-2-20生效日期:1976-2-20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文管会),出版局: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务院转发外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出版局《关于个人携带、邮寄我国印刷品出境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项规定:“我国营旧书店公开出售的旧书、古籍,凭书店发票和火漆标志,可以出境。个人旧存的古旧书刊,经过文物部门鉴定...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文时间:1977-10-19生效日期:1977-10-19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国发(1974)132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必须事先做好鉴定工作,钤盖火漆标识、开具出口鉴定证明书,以便海关验放。 第三条 文物出口鉴定火漆印章,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作,颁发给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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