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文物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日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1998-5-3
生效日期:1998-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市场异常活跃,出入海关的文物数量逐年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出入境管理,严厉打击文物走私分子的非法活动。我局重申文物出入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下列物品均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1.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2.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必须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站负责办理: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
三、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和有关出境证明、发票。
如:
1.“A”字头火漆印为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商店统一发票》和钤盖编号“A”字头火漆标识。
2.“B”字头火漆印为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B”字头的火漆标识。
3.“C”字头火漆印为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所用。凡境外携带、邮寄、运输文物暂时入境时,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说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入境地海关必须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C”字头的火漆标识。
四、严禁持有旧货市场(古玩城)发票、拍卖公司发票和其它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销售单位发票出境;严禁贴有“文检”字样标识的旧工艺品(旧货或文物)出境。若需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到具有文物出境鉴定资格的工作站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五、严禁使用“仿品”、“复制品”等内容的发票携带旧工艺品或文物出境。存有疑问的可请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或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六、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严禁文物拍卖人私自将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出境;买受人如将买得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按照私人携带文物出境办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鉴定手续。
七、文物出境使用的“火漆印”、《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商店统一发票》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是提供海关允许放行的重要标识。因此,凡携带出境手续完备的文物出境时,海关关员应把器物上钤盖的“火漆印”和《文物出境许可证》或《文物商店统一发票》进行技术处理(即毁坏火漆印,在证书和发票上注明“已出关”字样),严禁让其携带完整火漆印和没有注销的证书和发票出关。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文物出境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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