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出台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近日通过《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六十一条,涉及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分类保护、传播与发展、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条例》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条例》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支持其研究、挖掘、宣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并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责任编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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