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要“修旧如旧”

  近日,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存在盲目开发、甚至出现“保护性破坏”的现象,诸如少数干部和群众对传统民居、传统村落承载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和不可再生性缺乏认识,采取拆旧建新、弃旧建新的方式,偏离传统村落保护的“修旧如旧”理念。 
  
  一方面,目前已明确法律定位和保护措施规定的国保、省保和县市保的传统村落还不多,传统村落一旦与城乡建设、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便缺乏有力的保护依据,加之有些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民自我维护不力,造成一些传统村落自然消失;另一方面,当下传统村落的开发和利用,多以从事乡村文化观光旅游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为主,一些有特色、有潜力的传统村落片面追求“高大上”,在开发中让村落的原生态失去了本真的特点,同质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些看似保护,实为破坏的做法实不可取。 
  
  笔者认为,首先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政策研究、指导督促以及相关项目和资金申报统一审核等工作。把考评督查体系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考核内容,在摸清底数,全面掌握传统民居和传统村落现有数量、保存情况、类别特点、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规划。 
  
  其次,研究构建以政府公益补助为推手,产权所有人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拯救老屋行动体系。如在补助标准上,建议政府补助比例不低于50%,产权人自筹不低于20%。产权人属于低保户或五保户的,由政府全额补助。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通过建立“保护基金”等形式,动员鼓励企业家、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向社会、企业募集资金用于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 
  
  再次,要加强技术保障。组建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智库,邀请国内传统建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技术上帮助和指导传统村落私人建筑的修缮,并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上提供技术支持。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为总技术指导,负责修缮导则和工程造价评估标准的制定。支持和培训既有文物建筑修复资质、又接地气的本土团队参与传统建筑修缮。 
  
  最后,要做好宣传推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找准古韵、乡愁、宗亲等情感触动点,多角度多层次地反映传统民居、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景观价值、教化价值。同时,及时梳理传统民居、传统村落文化板块和线路,把相对离散的资源点位,按照风水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耕读文化、非遗文化等,做好“互联网+”的文章,积极培育乡村振兴新业态,促进乡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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