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两个文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近日,福建省出台《福建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文物建筑认养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为参与者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统筹推进全省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新机制。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文物局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调研工作,收集、总结各地在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印发了这两个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利用,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有序,坚持广泛发动、自愿参与。倡导培育多元的社会参与主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社会成员及台港澳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认领、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的各个环节。鼓励创新参与方式,通过建立文物守护认领制度、完善文物捐赠制度、建立文物建筑认养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遗址保护利用、鼓励和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等方式,让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努力让文物“活”起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通过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监管机制和资金投入机制及建立动员激励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物安全。
  
  《福建省文物建筑认养管理规定》明确了文物建筑认养是指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作为认养主体,通过一定程序,对特定文物建筑实施保护、利用、管理的行为。规定了参与认养主体的责任、义务和利用方式,规范了文物建筑申请认养的程序,明确了认养主体未有效履行文物保护责任而致文物遭受损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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