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为地下文物保护立新规 更好平衡城建与文保

  南京地下文物埋藏丰富,如何更好协调城建与文保?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现地下文物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范。
  
  近日,参加中国古代都城考古新发现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国内外学者,参观了南京清凉山公园的考古发掘现场,南京建都史的起源“石头城”在此得到文物证实。石头城遗址区也被本次立法列为南京市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之一。
  
  条例拟依据南京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划定保护区。此前,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就曾结合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和实地勘查划定过。考古实践表明,保护区划定意义重大。因此,这一制度被保留进新条例,并根据考古实际增加六朝、南唐、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长干里古居民区及越城遗址区两处重点保护区。
  
  地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开发建设是城市发展天平两端的重要砝码。本次立法试图通过两方面规定,对需要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进行细化和优化。一方面,明确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和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老城范围内,老城范围外、主城范围内总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主城范围外总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进行考古;另一方面也作了例外规定,如对符合规定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经相关部门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为解决地下文物保护程序不明确,主管部门何时介入展开保护时间节点不清晰等问题,该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在出让、划拨或自有土地建设前,必须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程序和主体,还根据考古调查、勘探面积不同分别规定考古工作时间。
  
  地下文物保护实践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一直由建设单位承担。较高的保护成本和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制约建设单位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就此,本次立法完善考古费用承担和损失补偿制度,以减轻申请人负担。一方面,考古勘探后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不再另行缴纳考古发掘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另一方面,经考古发掘有重要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保护的,所需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作出补偿规定: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有关部门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或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城乡规划。
责任编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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