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宜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2018-06-04 13:25:13 作者:陈敏 来源:检察日报 已浏览次
近年来,我国文物事业取得很大发展,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中国近30年来消失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有的地方非法拆除历史建筑、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文物执法力量薄弱,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盗窃盗掘文物等犯罪屡禁不止,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尽管如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没人起诉”的现象,致使文物违法行为人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检察机关作为维权主体,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纠正和惩处损害文物行为,具有一定现实性和可行性。
破坏文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文物是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科学研究价值,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从文物的构成及其呈现的文化意义来看,文物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文物所承载的文化资源是社会公共资源,由此产生的精神利益应归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毁坏文物使文化资源灭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一些建筑类文物也构成了当地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对此类文物的破坏,往往也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破坏。因此,破坏文物应当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公益原则作为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共立案10565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9497件,向法院提起诉讼272件,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4亿余元,这充分表明了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
文物保护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适用范围较窄。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其予以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的指引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对恶意破坏文物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而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文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提高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成案率,可以由各地省级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导下级院收集线索,统一报省院研判,确定办案方向、工作重点及案件指导人,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文物保护领域的专家指导、评估损失,开庭时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内部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合力,找准工作着力重点,努力办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力,保护我国稀缺的文物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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