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十五年陕西巡抚张尔忠报拨年例练饷事奏稿及行西安府行稿
明
奏稿:纵28.5厘米 横73.2厘米 行稿:纵38.5厘米 横73.2厘米
两件档案内容相同。一是奏请报拨陕西年例、练饷奏稿(有多处涂改,应系稿本);二是发给西安府(原陕西巡抚管辖)要求尽快缴纳练饷、年例的行稿。时间均在崇祯十五年(1642)五月。
一、报拨年例、练饷奏稿。
张尔忠在奏稿中称:自崇祯十四年(1641)十二月初六日接任巡抚,至十五年(1642)五月二十二日止,应该练饷银一千五百五十八两三钱三分三厘;年例银一千四十五两。除自筹一部分外,其欠缺部分,请求敕命有关衙门尽快调拨。
年例,每年应拨军饷的成例。练饷,明朝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练兵所用的军饷;又指筹措这种军饷加派的赋银。崇祯十二年(1639),因抵御清兵入侵和镇压农民起义,准备抽练边兵(正规军)和加练乡兵,饷银增加。当时除续征剿饷外,又以“土田尽归有力家,百亩加征银三四钱,稍抑兼并”为名,加征田赋每亩练饷银一分。此件奏稿是请求朝廷按成例每年应拨给陕西的练饷。
二、关于“抄拨练饷、例京饷取银实数”给西安府的行稿。
行稿中要求西安府尽快照开例各数催缴完
崇祯十五年陕西巡抚张尔忠报拨年例练饷事奏稿及行西安府行稿(二)成,交巡抚衙门。首先具体说明了西安府所属应交银两数目,并详细开列了府属咸阳、临潼、白水、长安等各县应交银两。其次,说明泾阳、临潼应交年例数目。第三,应交京饷银一千二百两中,渭南华州、白水、临潼各县应摊银两数。
关于京饷银,行稿中有简要说明,是因为“奴寇交逞,需饷甚殷”(奴,明朝官文书中特指努尔哈赤,此处是指满洲贵族建立的后金政权;寇,指以李自成等农民起义军),因此,“搜括微赀,少助兵兴”(即在正常赋税之外,再聚敛一些赀财作为战争经费),“解京助饷”,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明末“助饷”。助饷是明末加派的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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