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四年三月初四日档案
明
纵42厘米 横112.5厘米
1958年文物局拨交清内阁大库档案
本件档案是弘治四年(1491)三月初四日,敕云南布政司左参议洪汉,前往云南专一管理大理(今云南大理)等府新兴等场银矿,依照成化九年(1473)额数,每年上缴银课。末钤“广运之宝”。
按:明初太祖谓银场之弊,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不可开。洪武十九年始开银场于福建龙溪县银屏山。此后银矿有邓茂七、叶宗留之乱,波及闽浙。景帝时曾封闭。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此后朝野率皆用银,时称“金花银”。天顺二年(1458),司礼太监福安奏请,遣官开办云南、福建、浙江等处银矿,以弥补国库之不足。以后即成定例,由朝廷直接派官开办银矿。这道敕命规定了洪汉前往大理等府管理银矿的职责,指示管理的办法应“量矿脉多少,民力艰易,彼此相济,勿致急迫”。命令其“协从提督太监”管理其事,反映了当时由太监监理地方政务的特有体制。同时,规定了其权限,可以直接委任当地府、州、县的有关官员;也赋予了其相应的司法权:“如有官吏人等生事科扰或矿夫顽猾乘机窃取,及豪势之人妄自横为,应拿问者即便拿问,应奏请者奏来区处。”
又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大理银矿为永乐年设,明政府于弘治元年曾减云南二万两,十三年云南巡抚李士实奏言:“云南九银场,四场矿脉久绝,乞免其课。”嘉靖初闭大理矿。
此件档案对于明代货币制度和社会经济的研究都是值得重视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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