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文物执法实践与思考

  文物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1982年,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迄今已修改五次,充分显示了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文物保护法自施行以来,在调整文物保护法律关系、明确文物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有效加强文物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它也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准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文物保护法需要更加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及时总结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加以完善。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作为省级文物保护执法主体,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坚守文物安全底线,针对天津市文物安全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开拓思路,不断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特别是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有效保护了文物安全。其具体举措是: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正确的思想为引领;二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文物执法水平的提高,并通过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为文物执法提供坚强保障;三是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履职,严查违法案件。

  为有效地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还认真总结了在案件查办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违法行为对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或明显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鉴定问题等。

  为更好地贯彻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我想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建议将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绩效考评体系,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推动;其次,建立完善的文物损害鉴定制度,明确鉴定主体及鉴定规范;再次,针对文物法人违法问题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制度约束,并强化对违法主体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最后,加大对文保单位的自然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普法宣传、提供便捷服务、给予资金补助等方式,提高其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

  (屈小健系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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