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文物损失 领导将被追责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意见》对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使用者等相关文物安全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规定要采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竖立(悬挂)安全责任人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由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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