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文物工作,推动我市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事业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努力提升文物保护和利用总体水平,让宝贵的文化遗产世代传承,不断焕发新光彩。

  (二)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逐步建成完备的地方文物保护制度体系,覆盖全市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合理适度的文物利用体系,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文物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基本落实,馆藏文物保护、利用效率以及文物保护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讲好济南故事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努力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文物资源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的崭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力度。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新修订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检测保护,及时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重要或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应即时向社会公布。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组织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指导开展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公布工作。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分别核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划定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于2017年12月底前依法予以公布;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有针对性提出保护思路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加大革命文物、红色文物保护维修力度,积极弘扬红色革命文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探索建立符合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有效遏制其快速消失趋势。

  (二)实施文物“拯救保护行动”。分批次、有计划地开展重点文物修缮保护工程,不断提升文物保护水平、展示利用能力和开放度。各县区要尽快制定本行政区文物“拯救保护行动”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经费抓好抓实。加快城子崖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大辛庄省级遗址公园、东平陵故城大遗址保护等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途径。深入挖掘齐长城遗址文化价值,着力打造齐长城人文自然风景带景观项目,增强齐长城文物旅游的吸引力。扎实推进“乡村记忆”工程,加强乡土文物建筑保护力度,完成一批乡土文物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体现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民俗文化博物馆。加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预防性保护工作,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大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力度,分类推进馆藏文物专项修复保护工程,提升馆藏文物研究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以及“一岗双责”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认真执行文物执法和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强化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守文物安全底线。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强化层级监督,依法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健全县区、镇(街道)、村(社区)、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文物。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积极争取上级专项经费,落实市、县区两级专项经费,按照《山东省“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实施导则(试行)》(鲁文〔2016〕102号)规定,加快文物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力争尽快实现田野文物天网全覆盖。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建设,提高文物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严格文物安全监督检查,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和我市文物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要害部位加大安全检查及指导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升内部安全防范整体水平。深入落实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依法对各县区文物保护职责落实情况实施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安全事故。文物、公安、工商、城乡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健全严防、严管、严打、严治长效机制。

  (四)提升文物展示服务水平。加快市博物馆新馆建设,强化公共博物馆主导作用,确保每个博物馆常年有一个反映本地历史和革命文化的基本陈列。继续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保障机制,完善服务标准,采取主办、联办、承办等多种形式提供更多更好的展览。提升公共博物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流动展览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活动。发挥县级公共博物馆地域优势,将专题展览送到村委会、文化大院等,深入广大农村宣传历史文化。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展览展示,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策划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的展览,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努力发挥文物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教育作用。发挥府学文庙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的独特作用,打造以传播优秀传统文化为主旨的公益文化品牌。创新文物展示方式,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采取建设数字化博物馆、文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让更多观众通过现代媒体了解、欣赏陈列展览、精美文物等,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文化生活需求。依托馆藏资源,支持、引导文博单位和社会资本开发原创文博创意品牌。

  (五)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重视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实现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协调发展,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改、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严把项目审批关。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要结合实际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并将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健全文物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文物保护职责,进一步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的机构、队伍、权责,逐级落实分解文物保护责任,传导文物保护压力,加大督查力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对文物工作做一次调研,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查处。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区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将文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物保护维修、流散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员聘请等。要增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导向性,创新文物保护投入体制机制,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渠道,逐步形成文物保护投入多元化机制。建立文物保护经费绩效评估制度,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重点培养、引进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形成支撑全市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阶梯型骨干力量。要加强县区级文物队伍建设,加大文物保护、文物执法、文物维修等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四)加强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综合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各类载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要利用“4.18国际古迹遗址日”、“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和“法制宣传日”等,积极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活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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