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遗保护不妨调动参与者积极性
2017-11-28 11:58:22 作者:徐明 郭丽楠 来源:法制网 已浏览次
农业文化遗产是一项不同于世界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型遗产,是至今仍在使用的包含农业生产方式、技术体系、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等综合要素的传统农业生态系统。当前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不仅在数量上居世界首位,在制度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农业部还于2015年发布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原则。
多方参与,顾名思义,就是指政府、研究机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与农遗相关的主体均可以参与到农遗的保护与管理中。然而,要想鼓励多方参与,在遗产申报准备之时,就应请所涉及的主体参与进来。
不妨先从一个有意思的对比说起。有学者说,我国农遗从规模上是超越日本的,但从保护与管理的细致用心程度上则有所不及。我国遗产申报具有数量优势,但从中日两国申报文本来看,我国大部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面积小于日本遗产的面积。我国农遗计算的申报面积,主要围绕单一的特色农业系统面积进行统计,而日本的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则是以当地整个地区为核心,而非某一生产体系。
中日农遗申报出现这种差距,原因之一是申报主体的性质不同。根据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目前无论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还是国家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都是遗产所在地的政府。而日本的申报主体则多是一个为了申报而专门成立的协会,其中高校、科研机构、地方农协及中央农业部门、地方政府都是成员,各方机构和单位共同撰写申报文本,在多单位建言献策的基础上,遗产大体系应运而生。因此,在申报成功后的管理保护中,日本拥有更多的灵活度。
从日本等国的不少案例可以看出,早期的多方参与有助于在申遗设计之初进行更充分的通盘考虑,为后期遗产地的更好管理和适度发展打下基础,有助于更好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交集,从而形成更好的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闻速递
-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语文·博物·美育”融合课堂教学研讨会在中关村一小...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
- 国粹与国货的完美相遇,《国色天香》景泰蓝牡丹美妆璀...
- 中央决定李群同志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20年12月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专题视点MORE
原创推荐MORE
- 文物网培训中心
- 美好时光
- 大家鉴宝—老窑瓷博物馆公益鉴宝活动圆满举行
- 曜变之旅
- 菖蒲河园,一袭釉色染枝头
- 龙泉琮式瓶
- 盛世风袭北京城,金秋月览长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宝展之:石膏盘上的希腊神话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宝展之:恒河女神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