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获得批准
2017-11-28 10:58:14 作者:石芳 傅加斌 来源:闽西日报 已浏览次
11月24日,《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这是全国第一部由设区的市制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四十一条,分六个部分,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同时,《条例》还立足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红色文化遗存资源,打造红色文化品牌。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着歪曲“红色经典”、贬损英雄的不良风气,混淆是非、模糊美丑、不分善恶,引起了社会公愤。为此,《条例》专门对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作出规定并严格处罚,对单位最高处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二万元的罚款,发挥震慑力,遏制不良风气蔓延。
龙岩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核心区域,是彪炳史册的古田会议召开的所在地,是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形成地,是红军的故乡、将帅的摇篮,有着“二十年红旗不倒”的光辉历史。据普查,龙岩市共有革命遗址410处,可移动馆藏革命文物34272件(套),这些遍布龙岩、为数众多、各具特色的红色文化遗存,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勇于牺牲、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红色历史文化内涵,具有红色基因的本质特征和鲜明烙印。
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时刻和召开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三周年之际,《条例》的获批彰显龙岩市积极发挥立法引领作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动传承红色基因,对于龙岩市大力实施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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