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擅自拆除传统建筑将被追责
10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省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庄主体形成时间较早,乡土文化特征明显,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或者传统乡村布局的形态、肌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自然村庄。
江苏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认定为传统村落: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尺度宜人,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存良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者特定地域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具有传统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
根据保护办法,江苏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应当能够体现出传统村落特点的关键性因素,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其地形地貌、街巷走势等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的空间关系和形态。传统村落内需要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此类传统建筑的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建造技艺,提倡采用地方传统材料。
江苏鼓励传统村落原住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在传统村落内有序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保护其相关实物和场所,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活态传承,防止滥用和过度开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上述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传统村落价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传统村落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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