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立法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2017-10-10 09:19:15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出台。
《条例》于2017年8月30日经西安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于9月29日经陕西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6条7章,包括总则、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勘探与发现、利用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是西安市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的一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增强了市、县、区政府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条例》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文物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形成了全面的政府主体责任体系。
二是明确了开发区的文物保护职责。西安市有曲江新区、高新区等7个市管开发区。《条例》第5条第2款将开发区内的文物保护职责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文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文物保护职责不明确,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空档的问题。
三是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一是明确了重新核查已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程序。规定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当对已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其清单。二是明确新发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公布的程序。规定了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本区域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并公布,以及单位及个人依申请核定公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程序。三是明确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程序。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程序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单位和个人依申请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程序。四是明确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的程序。五是明确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撤销及降级的程序。
四是加强了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条例》第34条规定了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其费用由市、区县政府承担。第35条进一步明确了转让的土地进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明确了具体的行政审批程序。
五是加强了群众文物保护员工作,明确文物保护员是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条例》第47条对文保员的聘用、文保小组的成立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文物部门应对文物保护员和文保小组的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并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给予适应报酬。
六是加强了文物的利用。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原则为:确保文物安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责任编辑:小田
《条例》于2017年8月30日经西安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于9月29日经陕西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6条7章,包括总则、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勘探与发现、利用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是西安市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的一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增强了市、县、区政府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条例》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文物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形成了全面的政府主体责任体系。
二是明确了开发区的文物保护职责。西安市有曲江新区、高新区等7个市管开发区。《条例》第5条第2款将开发区内的文物保护职责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文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文物保护职责不明确,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空档的问题。
三是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一是明确了重新核查已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程序。规定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当对已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其清单。二是明确新发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公布的程序。规定了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本区域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并公布,以及单位及个人依申请核定公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程序。三是明确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程序。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程序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单位和个人依申请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程序。四是明确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的程序。五是明确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撤销及降级的程序。
四是加强了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条例》第34条规定了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其费用由市、区县政府承担。第35条进一步明确了转让的土地进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明确了具体的行政审批程序。
五是加强了群众文物保护员工作,明确文物保护员是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条例》第47条对文保员的聘用、文保小组的成立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文物部门应对文物保护员和文保小组的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并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给予适应报酬。
六是加强了文物的利用。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原则为:确保文物安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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