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鼓励公民、法人参与文物保护

  8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新版《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新办法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于明年元旦正式施行。

  政府应建设综合性国有博物馆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并且,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研究、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文物保护委员会,研究、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除了要建设综合性国有博物馆、发展各类专题性博物馆和社区博物馆,还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在用地、馆舍建设及运行、文保、学术研究方面给予支持。建立文物保护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行为,取缔非法文物经营活动。

  将建立文物数据资源库

  根据要求,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名录和保护措施,开展文物普查活动,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

  同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根据历史资料、考古调查结果,对可能集中埋藏文物的区域,分别划定地下文物丰富区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

  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建立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制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升级降级撤销程序。

  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不得拆除

  新办法对类似古民居、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作出多项规定。明确指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不得拆除。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就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地址、期限和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收购

  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得藏匿、损毁、哄抢、私分,应当立即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前往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流散文物的征集、收购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收购业务。不得私自买卖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馈赠给外国组织、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

  鼓励公民、法人参与文物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捐赠、资金投入、举办公益性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应当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定期或者部分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向公众开放。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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