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 “行胜于言”
2017-09-01 13:29:06 作者:曹慧瑜 来源:人民日报 已浏览次
近日,清华大学大礼堂草坪前的日晷被人刻字。日晷是1920级学生毕业时献给母校的重要纪念物,其底座上还镌刻着清华大学的校风——“行胜于言”。四个大字与醒目的刻痕形成鲜明对比,令人心痛。而更让人心痛的是,此事未平,同属清华大学标志性建筑的“二校门”竟然也被人刻字。
类似问题频频发生,缺乏社会公德、文明素质低下显然是主要原因。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刻画、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可见,“文物破坏”早已突破了道德底线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前有明文规定,后有“漏网之鱼”,现实当中真正落实到位的法律惩戒却并不充分。究其原因,普法不深、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才使得破坏文物者胆大妄为。
事后惩戒不如防微杜渐。一方面,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普法力度,营造爱护文物的社会氛围,有助于在源头扼制不文明行为。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文物法律法规内容,同时强化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和文物部门的执法责任,从而彻底解决目前文物保护执法不力的问题。
文物保护制度的运行和游客的道德自律离不开社会监督。文物法规定我国公民有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该成为文物的自觉保护者和监督者,遇到有破坏文物的现象,每个人都能主动举报和劝阻,才能筑起一道文物保护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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