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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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意见》全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7〕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工作,推动文化名省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青海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青海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留下了丰厚而独特的文化遗产。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让文物活起来,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全省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我省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自信,增进民族团结进步,推动实现“四个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全省文物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逐步得到落实,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强化,文物保护经费持续增长;文物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博物馆建设蓬勃发展,文物考古研究迈上新台阶;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的效益不断显现。同时,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个别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责任不够到位,基层文物保护机构不健全;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文物保护管理能力不强,执法力量不足;文物基础工作薄弱,拓展利用水平滞后。面对文物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增强文物保护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抢抓机遇、坚定信心、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把全省文物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论述精神为指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动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走出一条符合青海省情、体现青海特点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与公益属性相结合。文物工作始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民众、服务社会的作用。

 

  坚持强化基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着力强化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文物安全执法、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以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挖掘研究文物资源、传承弘扬优秀文化遗产为重点,提升文物保护整体水平,实现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秉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立足于保,保用结合,建立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迈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积极推动文物保护与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展合理利用的新途径,不断将丰厚的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

 

  坚持改革创新和强化管理相结合。把改革创新作为文物事业加速发展的强大动力,统筹文物事业的规模发展和内涵发展。完善管理措施,推进观念创新、科技创新,重视和培育管理人才,提高文物保护管理能力,为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三)目标要求。

 

  全面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实现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着力挖掘青海特色文化资源,为推动青海文化名省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到2020年,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文物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持续增长;博物馆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非国有博物馆稳步发展,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逐步形成;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得到提升,各级各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明显;加快文物考古研究步伐,不断取得考古研究新成果;文物合理利用的领域不断拓展,文博单位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展示利用的水平得到提升;文物保护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升,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文物机构建设得到加强,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

 

  各级政府要加强和落实以文物保护“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为重点的基础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区域内文化资源调查,全面摸清文物基本现状,做好文物普查成果利用。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标识,建立健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和审核公布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建立全省文物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提升文物保护与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提升文物保护质量。

 

  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认真实施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工程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维修、环境整治等工程,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加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加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三防”工程建设力度,切实消除文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评估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加快喇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推进热水墓群、沈那遗址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省级考古遗址公园试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遗址申报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编制青海明长城保护规划,围绕明长城独特的文物资源,实施保护修缮、设施建设和展示利用工程。组织开展丝绸之路南亚廊道唐蕃古道、茶马古道等线性文化遗产专题研究和调查保护工作。加强工业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保护。

 

  强化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强化藏品管理,市(州)级以上博物馆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保存环境实现基本达标,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收藏有珍贵文物的宗教场所,配备基本的藏品保存设施。实施“青海记忆”工程,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适时公布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和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库。

 

  强化规划编制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文物保护规划与各层次规划衔接,严格按照规划落实文物本体保护及周边环境风貌控制。依法加强对涉及文物的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

 

  突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加强项目建设后续监管;各级文化(文物)部门积极配合城乡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明确文物保护任务,提前介入、及时跟进,主动服务于城乡基本建设。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研究工作,突出文物抢救性保护工作。

 

  (三)发挥文物服务社会的功能。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挖掘特色文化资源,研究文物价值内涵,积极拓展文物利用范围,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型发展,进一步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实施青海原子城遗址、果洛州班玛县红军沟革命遗址等红色遗产、革命文物的展示利用工程,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

 

  着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245号)精神,在注重文物本体保护的同时,实施好展示利用工程。推动文物与文化、生态、人文、非遗等的融合发展,打造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传统村落为支撑的文物旅游发展品牌。结合旅游产业和脱贫攻坚,实施文物保护利用惠民工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文物资源的公益属性,杜绝破坏性开发和不当经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

 

  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纪念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覆盖面,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优化博物馆布局结构,丰富博物馆门类,不断提高教育、研究、收藏、保护和服务水平,推动博物馆发展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推动博物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博物馆单位理事会制度建设,强化服务功能。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机制,出台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制度,对博物馆免费开放实行动态管理。支持反映青海高原和藏区地域特色的人文生态、民族民俗博物馆建设。创新博物馆文化传播的内容、形式和手段,增强博物馆的数字化技术服务水平。实施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工程,开展文物巡回展览,提高全省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

 

  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青政〔2016〕61号),推进文物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产业。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文化创意品牌,推出一批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和优秀企业。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博单位在坚持公益前提下,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

 

  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文化交流空间,拓宽文物展示利用渠道,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我省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大局,积极参与中华文明走出去工程,扩大文物交流的规模,讲好青海故事,展示青海形象,宣传青海地域文化。

 

  四、依法行政

 

  (一)完善法规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文物事业的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二)强化文物督察。

 

  加强层级监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履行文物督察职责,依法对各地履行文物安全职责进行督察。建立文物安全督查通报制度,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政府负责人。

 

  (三)加强文物执法。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联合有关部门,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常规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市(州)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重点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或成立联防队伍。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挤占、挪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加大普法宣传。

 

  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地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评查、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工作责任制。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市(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文物保护管理机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员制度。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本辖区文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的督导检查。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实施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勘察设计、方案编制、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验收、资金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全面落实文物属地化管理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基础,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文博机构安全法人负责制。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地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涉及文物保护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中,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事前审核审批工作。要发挥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发改部门要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安全与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长效机制。宣传、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坚持文物保护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研究出台地方相关文物保护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维修、抢救性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等经费支出。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五)加强队伍建设。

 

  结合国家文物局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每年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培训班,特别是加大县级文物行政管理、文物行政执法以及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委托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人才,加快对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修缮修复、文物考古、展览策划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稳定县级文物部门专业人员队伍,适当提高市(州)、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努力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业务较强的人才队伍。

 

  (六)注重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对文物工作的引领作用,促进文物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推动文物和现代科技融入创新。根据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需求,针对古建筑维修、彩塑壁画保护、安全技术防范、文物展示传播、文物修复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关键技术和重点方向,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开展数字化保护措施,探索建立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文物信息化平台和共享机制,逐步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保存和管理利用,不断提高文物工作信息化程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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