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文物利用为名拆真建假
文物利用“拆真建假”、损毁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未来这些行为或将面临处罚。《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日前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6月10日前,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fzb63538475@163.com.
“意见稿”规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升级降级撤销程序,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
“意见稿”同时规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者进行出让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成片区域改建范围,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时,都应该征询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意见稿”明确,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文物利用为名过度开发经营、拆真建假,影响文物安全”。
根据“意见稿”,如有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地址、期限和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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