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可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开办民宿、客栈
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并通过合肥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草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深翻土地、排污;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草案同时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以下方式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依法开展旅游业和传统手工业等的经营活动;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开办教育、培训基地;开办民宿、客栈等休闲设施;开办民间工艺品和古玩收藏、交易场所;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等;其他有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合理利用。
鼓励利用古遗址、古墓群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利用现代工业遗产业办各类展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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