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正式生效
2017-01-09 13:56:55 作者:崔小明 来源:宁波日报 已浏览次

昨天,记者从市文广新局了解到,《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1月起正式生效,我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有法可依。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相关协调会议精神,国家文物局确定“海上丝绸之路”作为2018年度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由泉州牵头,联合广州、宁波、南京等城市共同实施推进。目前,我市海上丝绸之路4处史迹点永丰库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保国寺、天童寺已经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为更好地保护宁波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去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该《办法》今年1月正式生效。《办法》主要从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海丝史迹保护规划的制定、保护范围的禁止要求、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义务、史迹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我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包括永丰库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天童寺、保国寺。《办法》要求海丝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有关政府部门要将海丝史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办法》规定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标排放废水、污水;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海丝史迹保护应当有利于改善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史迹保护要求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博物馆、历史陈列馆等文化场馆。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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