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应为文物保护“留空间”
4月28日,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市政务中心召开,会议听取了《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自2001年开始实施,市人大法工委于去年底提前启动了该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历经近4个月的调查研究,评估组也在会上提出意见。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它大约占到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0%,但长久以来缺乏足够的关注和必要的支持。”评估组认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监管需加强。
此外,建设工程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压力较大,根据国家文物局相关要求,建筑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原则。而合肥市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遗址、古墓葬,大多散布在城市郊区和乡镇。近年来,经济开发区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迅速,文物安全面临很大的压力。“在无法实施原地保护的情况下,建筑类文物应当采取异地保护的方式,古遗址、古墓葬应当进行考古,尽快发掘。”
“合肥地区早在3000多年以前就有人类活动,保留下来大量商周时期的遗址。经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发现了一批不可移动文物,已向社会公布。但是,在地表下仍然存在不可预见的文物遗迹埋藏。”评估组认为,近年来,伴随城市建设发展,工程破坏地下出土文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合肥市的考古调查、勘探等程序进行更合理的规制。比如在土地收储阶段就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优先实施考古发掘后再建设施工等措施。
评估组还认为,办法有必要进行新一轮修订,在修订中,合肥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加大保护,并对文物保护提供财政保障机制、部门协调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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