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物安全"加锁" 文物保护将终身追责
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根据办法,以前群众“义务守护文物”的行为有望“转正”,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新型的文物保护员制度,由政府给予适当报酬或补贴,或设置政府买单的“公益性岗位”。涉及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应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定期对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开展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办法要求,我省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涉及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的施工,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如果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按规定上报,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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