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使青海省文物工作再上新台阶、助推文化名省建设,近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青海省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文物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持续增长;博物馆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得到提升;加快文物考古研究步伐;文博单位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升;文物机构建设得到加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
《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责任问题,指出要把文物工作作为考核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建立健全市(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文物保护管理机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施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使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施意见》针对青海省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保障措施: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应用与研究,开展数字化保护措施。《实施意见》还对青海省文物保护和利用水平、发挥文物服务社会效益、强化基础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着力实施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维修、环境整治等工程;加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加强工业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实施“青海记忆”工程,记录时代发展;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推动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和融合发展,推动文物与宗教、生态、人文、非遗等文化的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青海省文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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