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 6月实施
据国家文化部网站消息,《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7年3月24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该条例立足吉林省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吉林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余年来,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现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4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43项。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1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36人。目前,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台建设稳步推进。2017年1月,吉林省公布了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41个,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7个,省级生产(经营)性保护基地3个,省级展示传播基地2个,省级研究培训基地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28个。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推动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弘扬吉林省优秀的传统文化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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