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文物 不能因无知免责
据《南国今报》报道,柳城县东泉镇永安村的黄家大院,是民国早期旧桂系少将旅长黄日高的官邸宅院,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已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点被登记在册。近日,记者探访中却发现,有人获得当地镇政府批准后,在大院范围内拆除部分文物设施,另建新房,已对文物点造成严重破坏。东泉镇城建办负责人则称,并不知道黄家大院属于《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文物点。
已被登记在册的文物,却被“合法”地破坏了——这出文保史上的荒唐戏,令公众为之拍案的同时,亦折射出基层文物保护的诡谲现状与尴尬境地。
这事儿看起来似是一场误会,说白了,却是基层管理部门工作作风不在状态的必然结果。
相关部门称,“院内居民持有土地使用证,他们对危旧房申请改造,我们也是按照政策进行核准批复。”至于黄家大院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文物点,因此前没有接到相关文件,自己并不知情。那么,问题来了:一则,城建办这样的职能部门,竟然对辖区内的文物点情况不知不问,这是应有的常态,还是失责的表现?二则,几年前,在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时,就已对黄家大院进行了登记,那么,这“红线之内”的文物点部分被拆,作为直接责任人的地方文保部门,又是否要追责呢?
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制度设计上,《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先考古,后施工”的原则。对一个文物点的情况,城建部门和文保部门都“不知情”,或许不仅仅是“无知”,更是对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无畏”,说起来千万重“防火墙”,做起来一律大而无当。
早在2014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就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等文物是历史的绝唱,穿越了千载时光,记录着发展嬗变。其一砖一瓦,一木一墙,念兹在兹,根脉不散。如果作为历史文化遗存的一个个文物点,总是在遭破坏后才被怀念、才被追记,这样的“乡愁”逻辑,跟叶公好龙又有什么差别呢?
黄家大院这样的文物点,不能再沦为无知论的殉葬品了。保护文物,相关公共管理部门要“长牙齿”“秀肌肉”;而对于已然造成的损毁与破坏,恐怕更要算笔细账下罚单了。一句话,再冠冕堂皇的借口,都不能豁免对文物保护不力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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