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护文物建筑“零部件” 就算是你的也不能乱来
《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文物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文物建筑构件转让或者抵押等。
山西是文物大省,尤其是古建筑遗存数量多达28027处,其中元代以前建筑530余处,占全国现存同时代建筑的75%以上,是全国文物建筑遗存数量最多、价值最高的省份。这些古代建筑是中华文明的珍贵遗产。但是,由于这些文物建筑多数地处偏僻,分布零散、规模不大、产权多元,加之近年来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因素,给其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和冲击。尤其是文物普查登记在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其构件被拆除、毁损和盗卖、倒卖、转让抵押的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对我省文物资源造成极大破坏,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在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作为依据,也没有其他省市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我省创新性的对文物建筑构件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文物建筑构件保护措施——
如:国有文物建筑构件不得转让或者抵押;非国有文物建筑构件不得转让或者抵押给境外人员;文物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文物建筑构件转让或者抵押等。
《办法》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如,擅自拆除、更换文物建筑构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民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规定转让或者抵押文物建筑构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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