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给我们珍贵的无形财富,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门类中,宗教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颇重的比例。与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宗教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与传承方式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它既属于音乐类,又属于宗教文化类,同时兼具物质与非物质的双重性,因此,需要根据它的特性来进行记录、保护与传承。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宗教音乐; 保护; 传承;

  【作者】 李媛莉;

  【机构】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

  【所属期刊栏目】 非遗研究 (2013年24期)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给我们珍贵的无形财富,她体现了我国历朝历代各族人民特有的思维方式、生活习俗、文化体系和精神价值,这既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文化标识,又是我们每个人的精神家园。

  近十余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取得巨大成就,保护的范围不仅涵盖了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曲艺、传统医药等十大门类,同时也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从国家级到县级的保护与传承体系。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门类中,宗教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颇重的比例。迄今为止,我国已有北京智化寺音乐、天宁寺梵呗唱诵、五台山佛乐、大相国寺梵乐、拉卜楞寺佛殿音乐、青海藏族唱经调、鱼山梵呗等宗教音乐类项目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音乐是在时间过程中展示的诉诸听觉的一门艺术,它的基本手段是用有组织的乐音构成有特定精神内涵的音响结构形式。作为一门听觉艺术,音乐是属于非物质的;但是它的记载方式、演奏乐器、演奏环境等却属于是物质的、有形的。比如昆曲、古琴、维吾尔族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这四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昆曲、维吾尔族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都是融演唱、演奏、表演等一体的综合艺术形式,就其音乐来说,是非物质的;然而其演奏的乐器、服饰等却是物质形式的。再如古琴,中国最古老的弹拨乐器之一,据文献记载,古琴在孔子时期便已盛行。千百年来,古琴一直是中国古代文人士大夫钟爱的乐器,自古便有“士无故不撤琴”之说法。古琴的形制、制作方式、传承方式、记谱方式等都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就古琴本身来说,便已是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但它的演奏风格、演奏技巧和精神内涵等却是非物质的遗产。因此,与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与传承方式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

  宗教音乐亦是如此。被誉为中国古代音乐“活化石”的北京智化寺音乐,至今已有五百多年历史。它是中国现存的惟一按代传袭的古老乐种,并且传袭要求极高,不仅由本寺僧人代代相传,而且对于音乐的记载和演奏方式、演奏技巧等从不随意更改,极其注重保护和传承。如其使用的工尺谱本、古制乐器、演奏技法以及曲牌、曲目等诸多方面都完整地保留了宋、明朝的原貌,为音乐学界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传统音乐的历史与变迁提供了重要史料。上世纪五十年代起,中国政府、音乐界、佛教界等各界人士对智化寺音乐进行了调查研究和抢救发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又及时录制了现存的四十余首乐曲。然而,即便如此,智化寺音乐依然面临失传的危险,其中,音乐传袭人数的匮乏、乐队规模不完整、无法传承和保留古乐演奏风格等问题较为突出。

  除了宗教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其他宗教文化项目存在此类问题,诸如宗教建筑、宗教雕像、宗教法式仪轨、宗教医学技术等等。宗教文化,尤其是佛教和道教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杜牧的《江南春》道:“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以及韩愈《华山女》诗曰:“街东街西讲佛经,撞钟吹螺闹宫廷”都生动地再现了佛教在中国古代的热闹场景,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佛教文化已经完全融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佛教寺庙成为大众的主要活动场所。此外,佛教文化对文人士大夫阶层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多方面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他们将佛教理念融入自己的处世之道中,这种淡泊宁静的禅修精神和具有浓郁佛教风格和色彩的艺术美学观念也体现在他们所创作的书画、诗词、音乐等艺术作品当中。然而,与其他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受到的重视远远不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社会各界大部分人士对宗教信仰的否定和偏见、将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是主要原因,正因如此,绝大部分珍贵的宗教文化遗产都被视为古代社会遗留的“糟粕”;其次,宗教界对宗教文化价值的认识不足亦是阻碍宗教文化遗产得到有效记录、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因素。

  宗教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属于音乐类,又属于宗教文化类,同时兼具物质与非物质的双重性,因此,需要根据它的特性来进行记录、保护与传承。首先,对其进行录音和录像。音响艺术是音乐的主要特征,将音乐以该种方式保存最为恰当。其次,乐谱、识谱方法、乐队编制、演奏方式等需要以书面和多媒体等形式详细记载,以便于后人研究与学习。第三,重视与扶持传承人,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区进行保护,做到活态传承。音乐除了是听觉艺术,更是内心情感的表达。汉代《毛诗序》记载:“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乐记》中亦描述道:“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这些文献都说明了音乐与情感的内在联系。活态传承能够使音乐的情感因素得到更好的继承,否则,缺少当时的心境和情感体验,即便是将乐曲一个音不落地演奏出来,恐怕也丧失了音乐的灵魂。第四,加强宣传,让政府官员、民众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对宗教文化有全面的认识。

  宗教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括录音、录像、乐谱等纸质和多媒体的有形文献,也包括演奏环境、情感体验、演奏风格等需要活态传承的无形文化体系,只有将二者作为一个文化体系完整地保护下来,才是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了真正的、全面的保护与传承。

  参考文献:

  [1]《艺术概论》。王宏建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作者简介:李媛莉,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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