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风吹倒的长城古迹 被人忽略的文物保护

  10月4日,山西山阴广武明长城10号敌台“空心楼”坍塌,这座很多旅游爱好者称为“月亮门”的残存长城敌楼,被视为当地古长城标志性景观。当地官方随后回应称,此次坍塌“由罕见大风所致”,此前没有任何倒塌迹象,更不是有人私挖乱采取土拆砖或其他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此前,辽宁绥中“最美野长城”——小河口长城在修缮过程中被“砂浆”抹平,一度引发诸多关注。

  此次山阴官方回应不仅给出坍塌原因,且有针对性地否认人为破坏因素,是因为此前媒体报道中援引当地学者观点,列举了多种破坏长城的因素,其中便包括“沿边村民耕地建房直接从长城扒砖取土”等。古长城坍塌,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不同的解读背后是长城古迹日常保护欠缺的现实。

  “万里长城永不倒”,更多反映的只是人们的一种精神期许,真要达到“不倒”的目标,显然不是喊口号那么简单,对古长城遗址的保护和开发,该采取怎样的一种态度,在要么“自生自灭”、要么破坏式修复之外,是否还有别的选择?

  媒体检索的信息显示,2013年,山阴县旅游局曾对名为“广武旅游综合开发”的旅游项目进行招商,其中一项内容便包括“古长城观光区新建和修复”,项目包括“复原修葺明长城及烽火台;新修登长城步行道和雕塑”等,项目投资预估达35亿元。但现在看来,古长城招商开发计划显然进展并不顺利,“月亮门”在一场据说罕见的大风中应声倒地,匿名学者口中“人为破坏”的各种原因分析因为指向性过于模糊而最终可能无法责任到人。古长城究竟为什么弱不禁风,或者换个角度假设,几年前的旅游招商项目如果进展顺利,“月亮门”古迹会否面临另一种意义的破坏?

  《长城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和迁移,同样明确了“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改变原状,不代表任凭雨打风吹,但同样不意味着把长城修得“面目全非”,尤其是后者被认为是长城保护的新敌人。近段时间出现在公众视野的两起古长城损毁事件,虽归因各异、现状不同,但背后却同样是文物保护所面临的尴尬局面。

  需要强调的是,文物保护不直接指向旅游开发,但现实中的文物保护情况又往往与其旅游开发的价值形成某种命运共同体。《文物保护法》对几种价值的排序应当说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但在缺乏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很多普通文物的处境中,没有利用价值往往也就失去了保护和抢救的可能性,纯粹市场导向的文物保护思路中,被忽略的则是其中的国家责任。更为吊诡的是,主管部门与市场主体,可能又同时把精力聚焦于那一部分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物身上,文物保护和抢救异化为一场利益争夺,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被风吹倒的“月亮门”和直接用水泥抹的“野长城”,就成为某种必然的宿命。

  每逢长假旅游旺季,包括长城在内的文物古迹便身陷于一群极力想证明自己曾“到此一游”的游客,恶习屡禁不止。那些在文物上刻字和惋惜古迹损毁的人群,可能不是同一拨人,但也往往只有在这个时候,文物被损毁的新闻才有博取关注的一丝可能,社会对文物古迹的功利化、实用化定位,其实一直根深蒂固。被风吹倒,或者被开发式推倒重建,文物古迹不该只有这么两种同样不堪的命运。

  既定的保护方针、修复程序得不到执行,破坏性修复或者文物保护的不作为得不到法律惩处,是“万里长城永不倒”的最大制度障碍。2016年8月2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要求“建立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一批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诚哉斯言。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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