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文物被判刑具有样本意义

  浙江衢州是一座古城,保留了大量明清时期的建筑。其中水亭门古城墙和明代钟楼,更是衢州的地标式文物,均属于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然而,衢州男子刘某为寻求刺激,竟连续往这两处古建筑上泼机油。9月20日,刘某因故意损毁文物罪,被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9月27日《钱江晚报》)

  衢州的水亭门古城墙和明代钟楼,均属于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理应得到有效保护。刘某为寻求刺激,竟然连续往这两处古建筑上泼油污,令人难以容忍。然而,这种故意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并不少见。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人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之外,更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特别是,以往对于这种行为,仅止于道德谴责,或使用语言暴力,既存在“以恶制恶”之嫌,又不能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畏之心。

  不可否认,尽管《文物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多年,但许多人至今还不知道在我国有这部法律,因而一些人恣意在文物上刻划涂污,还以为是一种个人自由,是在展示自己的“艺术才华”。殊不知,这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鉴于此,2014年1月,山西省出台《山西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首次对刻划涂污国家文物古迹等行为进行依法规范,明确规定刻划涂污国家文物古迹者可拘留。

  事实上,刻划涂污国家文物古迹者可拘留,是对《文物保护法》的一种重申。《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照此规定,刘某故意朝古城墙和明代钟楼泼油污,属于损毁国家重点文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向古城墙“泼污”被判刑,具有样本意义。一些人不懂、不遵守《文物保护法》,根在文物管理部门身上。一方面,在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上明显缺位,导致目前这部法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另一方面,只注重了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却忽略了对文物的监管与保护。比如,刘某在众目睽睽之下,朝古城墙和明代钟楼泼油污,相关工作人员竟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待到文物受到了损害,再进行查处,显然于事无补。因此,对于刻划涂污等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深入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同时,文物部门应摒弃功利思维,加大对文物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提高《文物保护法》的执行力。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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