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出台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日前,《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已通过江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了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范围,明确了保护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遗产所在地应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规定保护资金来源。

  《办法》所指的江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是指“海上丝绸之路·江门史迹”相关文化遗产,包括上川贸易岛(含台山广海卫城城墙和紫花岗烽火台、摩崖石刻、大洲湾遗址、方济各·沙勿略墓园、新地村天主堂遗址等)、新会官冲窑址和“南海I号”水下文物保护区(台山水域)等。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同时,设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制度,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捐赠的款物专门用于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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