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及石刻健康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6-08-22 22:30:30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办保函〔2016〕90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全面掌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石窟寺及石刻的健康状况和病害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科学规划“十三五”期间相关保护展示项目,不断提升石窟寺及石刻类文物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的整体水平,我局决定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及石刻健康评估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范围
第一批至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石窟寺及石刻。
二、评估工作内容和重点
此次评估工作重点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及石刻的健康状况,掌握文物保存现状、病害情况、已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情况、抢险工作计划,以及各地在“十三五”期间石窟寺及石刻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思路、措施和重大项目。
三、评估工作组织
(一)评估工作于2016年8月至11月间开展。
(二)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督促有关管理使用单位及时开展评估工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1)。同时,请认真审查、汇总相关材料,编写评估工作报告(附件2),研提本省(区、市)“十三五”期间石窟寺及石刻保护展示的工程措施和重大项目。
(三)列入此次评估项目名单的石窟寺及石刻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评估工作,填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及石刻健康评估表》。应认真梳理、总结以往工作成果,汇总相关资料,如实核查文物保存现状,按要求详细记录病害和文物受损情况,确保文字和照片资料真实、准确。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将评估工作报告和相关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估工作调查表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于11月30日前提交我局。
四、联系方式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文物保护处:凌明、张凌
电话:010-56792085、56792079
传真:010-56792133
电子邮箱:wenwuchu@sach.gov.cn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张兵峰
电话:13718987860、010-84619339转1158
电子邮箱:83092349@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及石刻健康评估表》
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及石刻健康评估工作报告(提要)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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