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通告 鼓励建博物馆
2016-07-27 08:44:12 来源:青岛新闻网 已浏览次
日前从市文物局最新获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通告》于7月12日正式出台。据悉,《通告》共十一条,出台的意义在于全面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与管理。
《通告》规范的核心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转让抵押和经营活动;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规范的重点和难点是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规范的具体形式是备案管理。
此外,《通告》有两大亮点,首先是把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文件中的规范明确梳理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的七条原则,即不改变文物原状;优先用于公共事业;维持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再者是抓住难点和重点,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一直是使用管理的难点,也是《通告》规范的重点。此次在《通告》中单独列出五条,占总条数的一半,以此明确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主体和资格、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规模、经营收入的利用、经营活动的禁止性方式、经营安全、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中文物保护条款的要求等。
在贯彻落实方面,相关部门要求,要细致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是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落实、落细。按照已建立的《青岛市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台账》认真调查登记,在填充现用途、使用单位、权属、性质的同时,对其它要素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做到准确无误,夯实第一手信息基础。在普查登记过程中,广泛进行《通告》的宣传、解释和备案动员工作。
扎实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登记备案工作。相关部门已制定了《青岛市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登记备案表》,其中明确了备案材料和程序,简单易行。
逐条学习《通告》内容,明确规范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尽快掌握备案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建立备案内审程序,确保备案管理规范,使用好《青岛市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备案内审登记表》。
按照《通告》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明确市文物局为监督举报受理部门,同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备案材料的核实和现场勘察工作,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确保备案的真实性。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按照《通告》的规定及时下达不可移动文物使用问题整改告知书。整改工作阻力大的,应及时报告本地政府协调解决。
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的常态化管理,文物管理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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