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通告全面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与管理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通告》,共十一条,全面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与管理。

  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办法是市委主要领导着眼本市文物保护利用难点和弱点向文物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通告》的发布是市委、市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成果,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青岛今后一段时期全面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告》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转让抵押和经营活动,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规范的重点和难点是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规范的具体形式是备案管理。

  《通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家文物局《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等文物法律法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家文物局和山东省文物局的指导与支持,征求了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通告》明确提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以下七条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优先用于公共事业;维持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同时,对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也是《通告》规范的重点,单独列出五条,占总条数的一半,明确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主体和资格、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规模、经营收入的利用、经营活动的禁止性方式、经营安全、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中文物保护条款的要求等。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登记备案,《通告》明确市级以上和区、市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备案分别报市和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通告》还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文物部门将通过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明确市文物局为监督举报受理部门,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整个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6年11月底完成。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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