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价值与定级时间无关盗墓男一年半改判为十年
2016-07-11 14:01:15 作者:方历娇 来源:荆楚网 已浏览次
胡某等五人合伙多次到随州挖走古墓文物,此案中,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被采纳,经法院审理,胡某由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其余被告人也相应增加了刑期。
2010年12月,胡某听闻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叶家山发现古墓,便邀约李某等人窜至叶家山踩点。2011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胡某等人在叶家山古墓处挖掘出一件甑、一个提链壶、一件酒甑、两个爵杯共五件文物,后胡某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文物卖出。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李某等人先后到随州市随县新316国道旁的两处古墓点,挖掘出多件文物。2013年12月11日,胡某等5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4年1月21日,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将胡某等5人批准逮捕。去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叶家山古墓葬被省政府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时间为“2014年6月22日”,否认该墓地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同时以胡某协助看守所民警成功处理在押人员自杀事件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判处上述五被告人均犯有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刑,其中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十万元。
宣判后,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叶家山墓地保护等级错误、认定被告人胡某立功表现错误,导致对五名被告人均量刑畸轻。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系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被犯罪分子盗掘前即已客观存在,其保护级别不应因政府的命名公布时间先后而改变。本案中,叶家山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决定了其应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之级别,其价值属性与被发现的时间、被确定保护级别的时间无关。叶家山古墓葬的性质不因被告人李某等人盗掘时间在先而改变。而胡某虽然有协助看守所民警成功处理在押人员自杀事件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表现”。检察院遂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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