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艺术的社会学追问

  内容提要 :本文以社会学研究的角度、方法提出对进行当代艺术的社会学追问。

  关键词 : 当代艺术 社会学 追问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中国当代艺术的社会学问题无疑是值得而且应当追问的,最基本的理由是:

  第一,存在于中国社会现实中的当代艺术活动、生产、消费等已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事实,也就是涂尔干(E.Durkheim)所讲的"社会事实",他继而认为社会学研究的主体对象就是社会事实。虽然今天的社会学家已经以"结构"、"制度"等概念取代这个早期的概念,[1] 但是重温这个概念的好处是使我们更清醒地意识到把当代艺术放置于社会学研究领域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假如说,有人反对提倡当代艺术的社会学转向是可以再作讨论的话,那么我想起码不会有人反对对当代艺术作社会学的研究、追问吧。

  第二,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当代艺术活动的发生前提就是耗费资源,而这些资源分别来自私人(如个人出资赞助)和社会公共财政(如今天已大行其道的政府出巨资办当代艺术展)。这样的话,公众(纳税人)对于后者进行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伦理等层面上的追问就是一种正当的权利。

  当然还有更多的理由,比如基于社会道义原则的理由或基于艺术本性的理由等,但这两条是最基本的,因为它们反映的是事实与权利。本文正是希望立足于事实与权利的基础上研究对于当代艺术的"追问"-- 追问什么?如何追问?追问的结论可能是什么?等等。需要说明的是,相应于本文的这一具体论题与思路,我在近年来国内发表的研究文献中尚未读到-- 或许是由于笔者的寡闻。但在论述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少问题是已被有些学者提出和讨论的,例如关于当代艺术的公共性与社会学转向问题、当代艺术的公共性中的自由问题等等;另外,有些论题则是在笔者过去的论文中讨论过的,[2] 在文中有所涉及时将一一注明。

  二、对于当代艺术的社会学问题我们可以追问什么?

  1,为什么选择的自由很难导致对弱势群体和苦难的选择?2000年底在深圳何香凝美术馆第三届当代雕塑艺术年度展的研讨会上,我提出应该把当代艺术与当代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的关系问题,作为研究当代艺术的公共性的一个重要侧面。在其后的研究文章中我不断呼吁艺术家关注弱势群体与社会苦难,2004年下半年我策划的《新宣传画展--呼唤社会正义与公平》则是这一论题的具体实践。但是几年来中国当代艺术发展的情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对此我曾经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说是否愿意让自己的艺术与弱势群体及当下发生的苦难发生联系是个人的选择自由的话,为什么在当代艺术活动中可以存在的选择的自由很难导致对弱势群体和苦难的选择呢?现在应该继续追问的是,除了权势者的压制和资本市场的诱惑等这些比较显明的外部因素-- 被这些因素宰制的艺术家无疑成为了体制现状的获利者和支持者 -- 以外,作用于艺术家与艺术活动专业人员的内部性因素是什么?

  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因素。什么是责任和社会责任?关于责任与社会责任,首先要作一些学理上的梳理。所谓责任,既是指一种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价值态度,也可以指在良心驱使下自觉承担的义务,还可以是一种是自我期许的理想人格认同。[3] 而社会责任,则把这种价值态度、义务、理想人格从可能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问题扩充到以社会为观测点和实施领域的范围。知识分子对待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在现代乃至后现代社会中已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按照齐格蒙·鲍曼的分析,今天的弱势群体已经不再具有传统的工人阶级那种自我意识、历史使命,因而不再具有对知识分子的吸引力,因此知识分子虽然怜悯他们,但总会克制自己,不愿意与他们及其苦难发生什么联系。[4] 但是,在中国的当代艺术家群体中,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的确是像鲍曼所分析的那样失去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感--那样一种原因毕竟还是极大地体现出知识分子的使命意识。假如并非像鲍曼所分析的那样,我想只能从中国当代艺术作为一个群体在价值观念、理想人格等方面所存在的整体性缺失来认识这个问题。关于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勇气是构成相应的社会责任感的基础,我们所经历的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严重冲击也正是在道德意识和道德勇气两方面表现出巨大的负面影响。如鲍曼在另一本著作中所分析的,"官僚机构压制了道德冲动,或宣告其有罪;商业则完全将它们抛在一边。……这两个战略对人们所产生的短期后果也许完全不同,然而长期后果却极为相似:日程表上去掉了道德事务、损害了行为主体的道德自主性、侵害了'为自己的行为的后果负道德责任而不论后果多么遥远和间接'这个原则。现代组织和现代商业都不提倡道德;甚至使坚定地信守道德的人的生活变得艰难而无报偿。"[5] 他还认为,"要成为一个道德人必须费大量力气和克制力去抵制逃避共同责任的压力和诱惑。"[6] 这样,虽然问题还是与压制与诱惑等外部因素紧密相连,但内部性的因素还是更关键的-- 抵制力的完全缺失。可能有人会对在作为社会事实的当代艺术中大谈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之类问题十分反感,并且可以很轻易地以泛道德化和泛政治化的帽子回应对他们的批评。其实,即便抛开后现代伦理学上关于道德选择与生活选择的必然性 [7] 不谈,从很多艺术家的生活与艺术生产的变化轨迹所反映出来的精神方面的倾向来看,存在于内心的道德选择(在趋利避害、享乐人生等原则的指引下)恐怕这些艺术家自己是最清楚不过的。同时,如果艺术家在今天以对"选择的自由"表示质疑来为自己的冷漠、非道德化选择辩护的话,传媒界、思想界、知识界以及广阔的社会工作领域中的众多事例完全可以说明在不同程度上"选择的自由"的存在。

  当然,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弱势群体问题与苦难问题在政治社会中必然具有政治的色彩,甚至是社会政治问题的焦点之一 -- 因此,关注弱势群体与苦难问题的当代艺术必然要走进社会政治的旋涡中。那么,为什么要选择弱势群体与苦难?有人说,在奥斯维辛之后,不写诗是野蛮的!那是因为苦难产生出道义与责任,产生出对于反抗与拯救的期待。现在的问题不是有太多的艺术家关注现实、有太多的艺术品泛社会化或泛道德化,而是太少有艺术家和艺术作品关注社会的苦难。固然,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当代文学和艺术一定要干预生活、拯救社会于苦难,但同时,社会与苦难对于以精神与情感的挖掘与表达为志业的写作者、艺术创作者所抱有的期待也是任何人也无权蔑视的-- 生活在社会上和苦难中的人对于文学与艺术有所期待也同样是任何人也无权蔑视的。这就是在"选择的自由"中富有巨大的道德感召力的一翼,你可以在苦难面前闭上眼睛,但你不可以嘲笑那些睁大的、被灼痛的眼睛。

  2,关于当代公共艺术中的"自由",真正的社会学问题是什么?有学者提出一种具有问题意识的研究思路∶

  (1)艺术的自由是普适的吗?如果我们承认它事关每一个社会成员,它是公共艺术的价值基础,任何一种剥夺都是对公共艺术事业的伤害,那么我们如何保障实施这一自由?

  (2)智力水平、发言权利和创造能力的水平极为悬殊的艺术家与公众之间,"自由权"优先的程序是否可以首先体现在信息公开与对话机制中?

  (3)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同意公共艺术的首要目标和最高使命就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阿马蒂亚·森)? 我们愿意把争取自由放置在美化环境、提高文化素质等等价值目标之上吗? 这实际上涉及到我们对人类生活质量的评价标准问题。 [8]

  这里提到的阿马蒂亚·森的确是对当今社会政治与经济现实中的民主、自由问题的研究做出重要的贡献,他区分了作为首要目的的自由和作为主要手段的自由,"必须把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的自身固有的重要性,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在促进人类自由上的工具性实效性区分开来",同时他也强调了这两种自由的相互联系与促进的关系。[9]

  认真思考这种康德式的命题对于我们从社会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当代艺术中的自由问题将有很大启发。我们过去比较容易从艺术家的创作自由的角度看待自由问题,只涉及艺术创作状态的自由与作品发表的自由空间等,所谓的体制内外问题也被看作是以"自由"为参照系,因而才有"自由撰稿人"、"自由艺术家"等身份性称谓。

  在经济学的启发下(也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建构活动中可以获得的思考),我们不难同意这样的观点∶当代艺术中的自由所涉及的更重要问题是多方面的,比如社会每一个成员实现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与实现生活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社会公共资源被运用于精神生产的平等权利;"自由权"作为普适价值标准在所有权利诉求中的程序性优先权,等等。[10]

  因此,在当代社会中,古典式的艺术家个人的创作自由问题必须与社会政治与经济学的问题研究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也就是说,"艺术自由并非仅仅与从事艺术创作的人有关,也并非仅仅与那些对艺术发生兴趣的读者有关,而是与所有生活在经济生活中的社会成员有关。"[11] 另外,在布尔迪厄和哈克的讨论中也表明,艺术表达的自由权利所受到的威胁来自于当代生活的众多方面∶新闻界、学院、国家的文化委员会、政府机构的订货、私人企业的赞助等等,[12]自由问题上的简单化的二元对立模式肯定是很片面的。

  这样,通过对公共领域以及自由问题的初步梳理,当代艺术中的自由问题在社会学视野中应该追问的是:1)如果承认与艺术相关的自由并不仅仅是艺术家的权利,那么,所有社会成员应如何理解和实现他们在艺术上的自由权利?"人人都是艺术家"的当代艺术应如何应对非艺术家的权利要求?2)尤其是在公共环境中实施的当代艺术活动,如何界定实现自由与侵犯自由的权利与边界问题?3)如何进一步思考通过法制建设的途径建立保障当代艺术的创作自由、实施自由的社会机制?有这种可能吗?[13] 4)在争取当代艺术的实施自由的同时,是否也在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目前国内许多当代艺术活动的自由意识与责任意识是否已经建立了相关联的纽带?

  我相信对于这些问题的真正回应主要不应是理论上的,而应该主要是实践上的。虽然社会学理论主要有形式的、实质的和实证的三种类型,[14] 与其它以元理论为特征的学科理论有某种实践性的区别,但是所有这里提出的问题都必须放置于现实中通过艺术的具体案例予以探讨。

  3, 当代艺术活动与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使用问题:来自纳税人的追问。这个问题毫无疑问是最具有挑战性与现实意义的。中国政府的文化管理当局接纳当代艺术的展览形式、作品时尚和人员交流的速度是很快的,但是关于这种接纳、为我所用的功利行为的社会经济核算却来得很慢,甚至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看到过一份关于实施当代艺术的经济决策和经济核算的法案、报表、公示等等。我们的人大代表已经可以在会议上对于政府的某项重大工程的预算案进行质询甚至否定,但是对于以及动辄投入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当代艺术活动(大型的双年展等)的经费来源、利益分配等问题尚未提出过质询,但我相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从理论上看,政府管理部门动用纳税人的钱必须是以符合纳税人的近期或长远利益为原则的;如果说社会经济工程、公用事业设施等项目尽管内中也必然会有种种问题,但从基本应用意义上来说与纳税人的利益相关仍是较为明显的话,那么当代艺术活动的利益问题则是相当难于辨明的。这并不是是说要把包括当代艺术活动在内的精神生产与物质利益的生产放在公众权利的天平上共同接受审议 -- 由于精英阶层与普通公众在文化修养、远见目光等方面必然存在的差距,不应该、也不可能让公众像讨论广州洛溪大桥是否应该继续收费那样讨论是否应该举办一个当代艺术展览。但是,不进行这样形式的讨论和表决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文化建设决策者可以把这笔投入看作与纳税人的利益无关--虽然在口头上也不会有人这么说,但是在实际中这种考虑的存在与程度是很值得怀疑的。享受由国家资助的当代文化-- 其中当然包括了当代艺术--的创造物在理论上是全体纳税人的权利,因为正是纳税人的付出使所有这些创造成为可能,但是,在实施这种创造与享受的过程中充满了政治与经济的问题。其中很简单的一个问题是:"权利实施需要公共支出,这提出了一个急迫但却被忽视了的民主责任与分配正义问题:根据什么原则分配税款实施法律权利?谁决定多少资源用于资助哪个具体的团体或个体的哪种具体权利?"[15]

  应该承认国家投入当代精神文化建设的社会经济学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那么我们就从纳税人的角度、从相对比较简单的层面提出一些初步的追问好了:1)与我国美术馆、博物馆普遍存在的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形相比,对于某一次极为短期的、专业性又较强的当代艺术活动的大投入是否远远打破了纳税人的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平衡-- 即便可以假定这种极为短期的当代艺术活动也的确符合纳税人的短期利益的话?2)当这类艺术活动被视作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工程而极尽招揽艺术名流、重金打造作品之能事的时候,国际买家的大举进入使其成为市场上的最大赢家,与此相比,纳税人的获利如何体现出来?如果把国内大都市的畸形发展与贫困落后地区的强烈反差考虑进去话,作为一个国民整体的纳税人所受到的不平等对待是否可以归结为一种劫贫济富的文化暴敛?[16] 3)从这类大型艺术活动的预算、分摊、工程承包、酬金分配、接待规格等等一系列真金白银的支配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带有准确的专业针对性的防止腐败的措施吗?因为当代艺术品的生产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会如同它的产品一样充满了诡异、夸张无度、故作惊人之笔,腐败的空间与可能性远非常规的建设项目可比,反腐监控的难度很大。

  三、如何实现对当代艺术的社会学追问?

  首先我们来看看当代社会学研究对于自身发展的反思。美国社会学家史蒂文·塞德曼认为,"社会学必须恢复其公共教育者的角色,不仅是为了重建其公共权威,而且是为了促成公共领域的复兴。……我期待这样一种社会学:不忌惮道德倡导,坚持人文研究应服务于创造一个更美好世界的最初承诺。这种社会学应该担当起对它所参与创造的世界的责任。"[17] 塞德曼对社会学的反思产生很大影响,有学者认为,"事实上,赛德曼力促社会学理论家们去思考他们自己的工作所具有的伦理和政治的含义,作为公众的捍卫者和某些特殊社会安排的倡导者去积极参与公共讨论。"[18] 从社会学对自身的反思中可以获得的启发是,积极参与到公共讨论中去,承担教育的、道德的责任。这是当代艺术的公共性与公共领域的理论本来就具有的内容,但是在权力和资本的双重夹击下变得难以倡言和实施。

  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框架和各种理论的启发下,把当代艺术的具体事件、作品、人的活动等等研究对象放置于权力结构、社会机制、阶级利益、权利平等、程序正义、道德体系等范畴中进行检验,就在形式和内容上进入对于当代艺术的社会学追问之中。

  但是,单纯进行理论上的追问只是一种理性的建构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生活的公共实践中进行追问。那样一种"追问"的实践将使用公众可以听得懂的语言,而不是某些当代艺术的理论家、策展人所擅长的玄学式语言;它还将首先使自己成为一支目光锐利的探测器,探测当代艺术生产者的灵魂和文化事业管理者的价值诉求;它可能会使政府的艺术活动决策发言人感到难堪,也可能让纳税人感到震惊与愤怒;它会像讲故事那样把所有利益安排的得失讲得让老百姓可以反复掂量-- 总之,社会实践是实现这种追问的最好途径与最有效方法。然而,这种社会实践必须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社会成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传媒机构的积极配合、文化管理者的宽容、艺术家对于自我救赎的良知等等,否则"追问"的实践将难以真正实施。

  注释:

  [1] 参见乔治·瑞泽尔《当代社会学理论及其古典根源》,第15——1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 主要论题有当代艺术与苦难意识、当代艺术与公共性及公共领域、当代艺术的社会学转向、社会学转向与美术学院的人文教育、新宣传画与弱势群体、当代艺术与美术馆、文化上的象征、声誉(symbolique)资本在权力关系中的复杂性与当代艺术的社会学转向问题等。

  [3] 参阅卡伦·霍妮《我们内心的冲突》,第111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

  [4] 参阅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述者》,第11章"两个国家,两种标志,其二:受压抑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5] 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 论后现代道德》,第307页,学林出版社,2002年

  [6] 同上,第335页。

  [7] 鲍曼在上引书的序言"寻找后现代理性"一文中透彻地论述了道德选择与道德责任的不可避免性,"我们注定是或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存在,即我们不得不面对他者的挑战,面对着为他者承担责任的挑战".

  [8] 李行远《公共艺术中的自由、法律和经济问题》,载《目击图像的力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年。这一部分的论述多有参照、引述该文之处。

  [9] 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3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10] 这里的"可行能力"、"优先权"等问题参见同书。

  [11] 参见同[8].

  [12] 参见皮埃尔·布尔迪厄、汉斯·哈克《自由交流》,第12页、36页,三联书店,1996年

  [13] 理查德·A·波斯纳说,"不幸的是,政治的,甚至许多科学的思想的真实性,并且更主要的是艺术和文学作品的美感或乐趣,都不能通过法庭程序或者由政府专家可靠地决定,因此也就不能授权法官、官僚或专家决定。"(见其《法律理论的前沿》,第9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但是,自由问题与美感、乐趣问题似乎还是有着根本的区别。

  [14] 参见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第一章,"社会学中的一般性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

  [15]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 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第16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6] 举一个例子。中国歌剧院预算投资38亿,加上附带投资是42亿元。合金钢结构的表面都是用于高级飞机的钛合金和曲线玻璃;5000多张从法国进口的椅子,每张椅子5.8万元;通过水下通道进去,通道每米的投资是380万-- 人们批评说,这里的一张椅子放在贫困山区可以解决几千学童席地而读的问题。

  [17] 史蒂文·赛德曼《有争议的知识-- 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第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18] 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第19页,华夏出版社,2003年。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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