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6-06-08 14:25:36 来源:湖南省文化厅 已浏览次
为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湖南省通过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5月27日上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表决,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抢救性记录,运用科技手段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并收集整理有关实物资料予以妥善保存。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为加强保护和传承,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必须履行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有效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等职责;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享有开展传艺、展示技艺、教学以及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享受政府规定的传承补助,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权利。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集中且保持较完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在文物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规划或者不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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