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对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意见》提出,要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强调加强文化资源开放和共享,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

  《意见》指出,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完善支持政策,选择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明确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大力培养创意研发、营销推广等人才,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开展试点,可在开办经营性企业、将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开发业绩挂钩等方面进行试验和探索。

  《意见》强调,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注意加强规范引导,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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