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江门等九市近日通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能力“大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历史文化保护在地方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六个问题。

  一是解决文物保护投入不足的问题。历史文化保护能否深入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投入。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但是各地历史文化资源多寡不同,财政投入很难整齐划一。而且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本级财政究竟在历史文物保护方面投入多少,增长幅度是高于GDP增幅,还是高于财政支出增幅,又或者是在财政总支出中达到一个什么比例,仅靠文物保护法的宏观规定是不够的,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

  二是解决历史文化研究不深的问题。历史文化资源由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关键在于研究。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鼓励和支持,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立项扶持、拨付出版费用、奖励研究成果等手段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深入研究本土历史,深入梳理历史脉络,深入挖掘文物背后的故事,为开发利用文化遗产提供历史依据。同时做好研究成果转化,借助现代展示技术和手段,及时组织好相关陈列展览和旅游导览,把文化遗产的精彩故事讲述得更加生动直观。 

责任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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