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人员涉盗墓案是考古耻辱
2015-06-04 11:13: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浏览次
古语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古到今,有多少罪有应得的事情告诫人们违法必被严惩。近日,辽宁朝阳市牛河梁遗址盗掘案的告破再次印证了这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打掉盗掘犯罪团伙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追回涉案文物千余件,价值逾5亿元,单从这些数据,便可想见案件性质之严重,破案过程之曲折。若哪天有人把其中的详细过程写出来,相信会比《盗墓笔记》更加惊人,只是没有碰到七星疑棺、青眼狐尸等诡异事件,却碰到了循迹而来的公安民警和预料之中或预料之外的量刑处罚。
然而,拍手称快的激动心情还未完全宣泄出来,眼球却被爆出的另一真相吸引,让人大跌眼镜:4位考古人员涉案,其中刘某还是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博物馆的资深考古人员。
考古人员出现在盗墓案中,让人陡生怒其不争的悲哀。自从考古成为国家的事业以来,考古人员费了多少心力,才纠正了当初公众所认为的考古和盗墓的误解,而今,考古人员究竟又和盗墓案挂上了钩,竟像是着了盗墓的道儿一般。
这不得不说是考古界的耻辱,从神圣的文化遗产的“守护人”沦落为文物的偷盗者,其身份180度大转变赤裸裸地向公众表明了某些考古人员职业道德的沦丧。这不禁让人想起了“中国考古学之父”李济,李济一生参与无数考古发掘,经手无数珍贵文物,家里却没有一件古物。早在当年,他就给自己和考古人立下考古工作者不藏古物的规矩,这后来成为中国考古人的重要精神传承以及自觉遵守的“行规”。
可是,另外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容忽视:考古人员确实比平常人面临着更多的诱惑。那么,在谴责职业道德沦丧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多追问,考古挖掘乃至文物的出土是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文物保护法》有专门针对考古挖掘的章节,其中对考古出土文物的归属以及文物部门工作人员私自藏匿文物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国家文物局在2008年还颁布了《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其中有专门的章节规范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的职责。
详细了解刘某涉盗墓案始末,其中可窥一些端倪,比如刘某参与抢救性挖掘挖到珍贵文物玉猪龙后,支开了民工,私下藏匿其后将其倒卖。此时,《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中要求的领队有无将责任落实到位?负责监督的考古发掘单位是否起到了监督作用?打破砂锅问到底,结果还与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落实有莫大关系。在笔者看来,这才是此次考古人员涉盗墓案中最值得警醒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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