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国家大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15-05-07 10:30:35 作者:李想 来源:法制日报 已浏览次
大型古文化遗址是中华民族历史血脉,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物质文化财富。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滞后,大遗址保护面临重重困境。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建议,尽快制定国家大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明确大遗址保护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大型古文化遗址是中华民族历史血脉,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物质文化财富。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滞后,大遗址保护面临重重困境。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建议,尽快制定国家大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明确大遗址保护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韩宝生介绍,大遗址即大型古文化遗址,一般指在考古学文化上具有重大意义或在历史上有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地位的原始聚落、古代都城、宫殿、陵墓和墓葬群、宗教遗址、水利设施遗址、交通设施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手工业遗址及其他建筑遗迹。大遗址承载了丰富历史文化和生产生活信息,具有突出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韩宝生指出,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大遗址面临城乡建设发展、农业生产和生活活动、不合理旅游开发利用造成的冲击与威胁。由于大遗址保护缺乏明确法律地位,其重要性未得到各级政府应有的认识,大遗址保护及其规划许多问题往往悬而不决,严重影响保护工作的科学推进。
“大遗址保护涉及大规模人口调控、征地、拆迁、环境整治、土地利用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复杂问题,急需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韩宝生说,但我国尚未有大遗址保护规划相关配套政策,仅在文物保护法中提出一定的概念性要求,难以解决大遗址保护工作中暴露的各类问题。
韩宝生认为,要使大遗址保护具有执行力,必须明确大遗址保护的法律地位,并将大遗址保护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促使地方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大遗址保护结合起来,避免在高速发展中造成大遗址建设性破坏。
“为督促各级政府履行大遗址保护义务,规范大遗址保护和利用行为,建议制定国家大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解决大遗址保护过程中面临的土地利用、搬迁安置、环境保护等问题,并列入专项条款,协调大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间的矛盾。”韩宝生说。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闻速递
-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语文·博物·美育”融合课堂教学研讨会在中关村一小...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
- 国粹与国货的完美相遇,《国色天香》景泰蓝牡丹美妆璀...
- 中央决定李群同志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20年12月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专题视点MORE
原创推荐MORE
- 文物网培训中心
- 美好时光
- 大家鉴宝—老窑瓷博物馆公益鉴宝活动圆满举行
- 曜变之旅
- 菖蒲河园,一袭釉色染枝头
- 龙泉琮式瓶
- 盛世风袭北京城,金秋月览长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宝展之:石膏盘上的希腊神话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宝展之:恒河女神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