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除文物追责的示范意义

      日前,陕西文物部门证实,在拆除陕西省洛南县城隍庙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长、副县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等5人分别受到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和《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出台以来,陕西省首次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法人违法的县(市)级主要领导责任。

  文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以圆明园为例,重建或许不是难事,但遗址更具有历史价值和时代烙印,因此,不重建才会成为普遍共识。然而,在短视的政绩观面前,一些地方重经济、轻文保,建设性破坏、开发性破坏、旅游性破坏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并创造出“开发式保护”“拆迁式维修”等新名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北京的胡同、南京的老巷、广州的骑楼和西关大屋等遭受严重破坏,各地很多历史文化建筑在开发商与地方政府的“改造”旗号下岌岌可危。比如在湖南永州东安县,除了吴公塔,还有新吴公塔。前者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却无钱维修,后者则是当地政府花费百余万元在新城区修建的新塔。宁修新塔不固旧塔,即是政绩观扭曲下的行为变异。更有甚者,在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上下联手,公然毁损文物古迹。

  究其原因,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失之过软、失之过偏,无法形成刚性的震慑效果,特别是对负有决策、审批和管理责任的公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后,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这么长时间才做出了首次问责,或可作为文物保护现状堪忧的注脚。

  尽管如此,对拆除文物首次追责仍有积极意义:一是对于其他地方官员有着警示和教育意义;二是能起到普法的作用;三是有了首次的破题效应,问责就不会因为潜规则而成为铁板一块。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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