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护非遗 留住燕赵文化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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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剪纸(资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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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常山战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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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宫灯制作现场(资料片)

 

  2014年3月21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后,我省文化领域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标志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迎来了一个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对全面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事业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河北是非遗资源大省,散落在燕赵大地上,被历代河北人民创造出的耿村故事、武强年画、衡水内画、蔚县剪纸、井陉拉花等1万多项非遗项目,宛如一朵朵盛开在中华传统文化百花园中的民间奇葩,散发着燕赵泥土的芬芳,延续着燕赵大地的千年文脉。但是,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生态的巨大冲击,非遗的生存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大量非遗正在不断消失,许多技艺濒临消亡,保护法规不够健全,政策流于形式,保护经费匮乏,后备人才短缺等。因此,《条例》的出台正当时,它成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留住燕赵文化之根的法律保障。

 

  日前,本刊特别邀请省内部分非遗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对《条例》进行深度解析,以期在今后非遗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亮点一:政府担当非遗保护“责任主体”

 

  《条例》全文41条中有13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为“责任主体”。

 

  郑一民:《条例》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就是说,政府是非遗的第一责任人,非遗保护工作不是可管可不管了,而是必须管,一定要管好,不仅要依法保护,还要依法保存、传承和发展。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有的说是政府的职责,有的说是专家学者和文化工作者的职责。《条例》将政府定为保护非遗的“责任主体”,这是时代和人民赋予政府在协调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的新职责与使命,也标志着我省非遗保护已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

 

  不履职尽责不仅是失职问题,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可以说开创了全省非遗保护工作的新纪元。

 

  周大明:《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非遗保护的“责任主体”,强调其所担负的法律责任,突显出非遗保护工作的法治体系和法律的严肃性,这也是我省十几年来在非遗保护工作经验得失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关键一点,只有地方政府重视非遗,非遗保护工作才能不断向前发展,这是一条重要保障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是一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非遗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王俊海:我认为,我省出台的这一《条例》与《非遗法》及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比,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强调政府在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条例》全文41条中有13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为“责任主体”。这也是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各界要求强化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加强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这就避免政府的不作为,突出其第一责任人的追责制度。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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