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拟颁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建设前须组织考古

      扬州是国家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着2500年的建城史,地下埋藏的文物数量多、等级高,是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去年11月底,《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

  办法草案要求,因基本建设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进行。考 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应当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协议,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藏 匿、哄抢、转移地下文物,不得阻挠文物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和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终结后五日内,按规定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书。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书,在五日内将保护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经考古发掘认定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文物、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报文物、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类情况,须先考古后建设

  办法草案提出,三种情况下,土地出让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工程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区域;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埋藏的区域进行基本建设。未经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文物保护有哪些奖惩规定?

  保护有奖

      严重违法担刑责

  《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妥善处理,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保护具有重大考古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使其免遭破坏、流失的;在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积极协助文物主管部门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成绩显著的。

  违反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未经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建设施工的;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按规定上报、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继续施工的;擅自挖掘、藏匿、哄抢、转移地下文物,阻挠文物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的;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或者造成地下文物重大损毁,以及珍贵出土文物流失、毁坏的。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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